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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关于职称证书有效性的咨询

时间:2020-12-28   访问量:2304

某工程师职称人员问:10年前,某工程师人员进入某事业单位(下称A单位),进入时,某工程师人员就具备“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规定的有关学历、资历、评审条件(甚至已到达工程师职称破格申报条件)、外语及计算机能力等具体条件要求,已完全具备参评工程师职称资格,可A单位以业绩非A单位所创,而不给予申报(在A单位前、后从事的是相同专业技术工作)。在此情况下,某人没有在A单位进行申报,而是用在进入A单位之前的业绩按程序进行申报评审,并取得工程师职称资格证书。请问是否属于挂靠评审及证书的有效性。谢谢答复!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回答:您好,如果申报时是以A单位名义申报但用的是进入A单位之前的业绩,这种情况不属于挂靠;如果不是以A单位的名义而是以其他单位的名义申报的,则属于挂靠,一经查实则要取消其任职资格,收回其工程师职称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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