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师职称评定网
工程师职称申报评审条件
(一)评审范围
职称评审范围为在我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在我市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
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评审职称: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2.除按有关文件规定延迟退休人员以外,已退休人员和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不得申报。
3.受到刑事处罚、政务处分、党纪处分、行政处分等,刑期和处分期(含影响期)未满的不得申报。
4.记入全省职称失信黑名单,且仍在记录期限的不得申报。
申报后发现上述情形的,审核不予通过;已有评审结果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渠道
1.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含聘用制人员),由用人单位对其业绩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按规定程序逐级报送相应评委会办公室。
2.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在地自愿参加职称评审,不受户籍、档案等制约。由用人单位对其业绩情况进行审核、公示,推荐申报评审,经用人单位所在区人社(职改)部门或非公企业人才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见附件1)逐级审核后,报送相应评委会办公室。
3.劳务派遣人员按照所签劳动合同关系的相应渠道申报,并由劳务派遣公司(视为用人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
4.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员,按就近原则在武汉常居地所在区非公企业人才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进行申报,并由非公企业人才职称申报受理服务点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程序。